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选举工作,是指分工会委员会选举。
第三条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选举的筹备工作由各党总支成立筹备组具体负责。筹备组组织召开筹备工作会议,研究讨论选举工作,并拟定选举的请示,经党总支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工会。请示的内容应包括:1、选举大会召开的时间;2、选举大会召开的形式:全体会员大会;3、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4、分工会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和候选人名单。学校工会在收到请示后二日内下达书面回复。
第五条分工会委员会名额的确定。
分工会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2人。
第六条分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为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岗正式教职工,具体条件如下: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团结合作,顾全大局,具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四)关心学校事业发展,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七条分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名额应按候选人多于应选人1人来确定。
候选人产生的方法: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先由筹备组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认真听取教职工的反映和对委员人选的推荐意见,并拟定候选人提名名单报党总支召开总支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对提名名单进行讨论协商,确定拟上报的候选人名单后,由筹备组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工会审批,审查批复后,公布候选人名单。
第八条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第九条召开分工会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筹备组确定一名大会执行主席主持。
第十条大会应先确定候选人正式名单。确定方式一般为举手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选举前,应首先表决通过选举办法(即本暂行规定第五至第十九条)。
第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由筹备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中推选,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和唱票人、计票人进行监督。
唱票人和计票人负责统计、汇总投票结果。
第十三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十四条选举人可以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如不赞成选票上的候选人,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五条收回的选举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十六条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会员人数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人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最后几名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可在未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执行主席征得多数会员的同意减少名额,在条件成熟时再补选。
第十七条总监票人将选举结果书面报告给大会执行主席,由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八条分工会主席的产生办法。
分工会主席由分工会委员会会议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分工会选举工作结束后,由分工会委员会写选举报告,报学校工会审批。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