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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4-12-16  作者:  点击:[] 次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我校工会建设,发挥工会组织在学院发展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定。

第一条吕梁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条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发挥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作用,保障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的基本职责),关心教职工生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法律和章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工会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利,对行政工作给予配合协助。维护学校的稳定,教育会员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组织会员和代表依据法律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吕梁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代表合一、委员会合一的组织形式,校工会为两会常设工作机构,在两会闭会期间履行两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校工会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部承担有关具体任务。

第五条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六条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组织和筹备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和程序》的规定,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闭幕期间,负责组织各代表组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二)工会工作必须服务于学校各项改革和实现学院的发展目标。密切配合学校党政部门做好代表、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多种形式对代表、会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

(三)调查、研究基层各工会工作情况,积极探索基层工会工作规律和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总结交流工会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开展创建“职工之家”活动,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

(四)积极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协同各部门组织职工立足本职积极努力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树立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引导会员增强全局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努力培养高素质人才,为实现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更好更快发展做出贡献。

(五)工会积极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发挥教职工的聪明才智,促进校务公开和民主办学进程创造条件。校工会就学校的重大决策及时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并提出建议。校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六)工会负责制定工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并指导、组织贯彻实施。有计划地培训工会干部,组织各部门工会干部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与工会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工会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工会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七)工会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在维护国家、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努力维护会员群众的具体利益,关心群众的生活福利问题,参与和会员切身利益有关的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并监督执行。及时了解和向有关方面反映群众的实际困难与要求,并尽力协助解决。进一步做好会员特殊困难户“送温暖”的工作。

(八)工会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积极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努力满足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需求,积极组织会员参加文娱、体育、演讲、讲座、书法、绘画、参观、旅游、联谊等活动,引导会员养成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指导开展女职工工作。关心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积极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种活动。

(九)工会努力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十)工会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并定期检查和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全校会员和基层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三年改选一次,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九条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每届大会选举的工会委员会为常设机构。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9—11名委员组成,工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1—2人。工会委员会委员应在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热爱工会工作、关心学校发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有参与和监督学校民主管理能力的会员担任。

第十二条校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三条校工会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委员会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常委会。主要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一)执行校党委、上级工会的有关决定、批示的措施;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向校党委、上级工会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教职工权益的有关重大问题和向校行政、教代会提出的有关重要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聘任;

(七)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八)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问题。

第四章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四条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人组成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人。主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日常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

第十五条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校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的工会经费预、决算方案或向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要事先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五章 工会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校工会下设办公室、组织宣传部、民主管理部、文体福利部、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等六个工作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会工作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校工会下设若干个分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3人组成,选举主席1人,组织文体委员、福利女工委员各1人。

第十九条各分工会委员会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建设,要建设一支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群众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做好分工会工作;要关心他们的进步,总结交流他们的先进工作经验,定期表彰、奖励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工会与教代会

第二十条校工会要努力承担好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代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提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并提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议;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会期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大会精神,发动教职工群众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大会决议;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团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九)做好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素质,评选、表彰优秀教代会代表。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校工会的各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好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校工会要维护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因行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第七章 工会与行政

第二十三条校工会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群众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发动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校工会要积极主动参与学校的改革,努力探索做好工会工作的新思路;对学校的有关工作提出改进的建议,协助行政制定有关改革方案,发动教职工贯彻实施。

第八章 工会与党委

第二十五条校工会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校党委的有关决议、决定,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校工会在向校党委汇报教职工群众的有关意见或建议、工会工作的情况的同时,要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九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六条全校工会干部要立足学校工作大局,突出维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努力做到:

(一)振奋精神,勤奋工作,合作共事,为教职工说真话、办实事、办好事,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二)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理论、政策和业务水平;

(三)坚持原则,大胆工作,弘扬正气,勇于同不正之风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四)作风民主,实事求是,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富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精神,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央、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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